132.有什麼證據證明我是「咸鹽」
本章節 1276 字
更新於: 2022-07-05
132.有什麼證據證明我是「咸鹽」
開庭的時間終於到了,由於木廊區法院正在裝修,審判庭改設在附近一家工廠的大庫房內。該建築物一層是卡車車庫,二層已被騰空擺放上木台、木椅。
徵得法院院長的同意:路嫻將攝像機擺放在旁聽席最前沿的中間;沈光調試的話筒也如架好的炮筒,直對審判庭其他各路記者有的佔好了攝影的最佳位置,有的攤開了筆記本等掏出了小型錄音機。
已端坐在台上被告席上的一元心臟跳動的聲音似乎可聞。由於緊張,腿部不覺哆嗦起來。長這麼大,頭一遭作為被告出庭,又是在許多不為好意的目光注視之下。更何況,自己的言語表情都會被忠實客觀地記錄在錄像帶,錄音帶及彩色照片中。他努力告誠自己鎮靜,然而告誡卻制止不住痙攣。緊張和鎮定同樣都是受一個大腦的支配和指揮,大腦呵,你為什麼不能自我調節再感測到心臟和腿部?
正在胡思亂想,書記員走到審判台一側開始宣講法庭紀律。不知是精神集中的緣故,還是要與對方拼力搏擊的亢奮所致,心情頓實放鬆了。
「被告一元到庭了嗎?」審判長在核對當事人的身份。
「審判長」。他穩穩地舉起右手。
「什麼事?」
既然法庭在核對訴訟參與人的身份。我就必須強調:「由於原告起訴的被告是省法制報社記者一元,也就是我本人。自然人的身份沒有錯。但在原告的起訴書上,在被告一元名字的旁邊用括弧出來『咸鹽』兩個字。起訴書的事實和理由部分,也是因為屬名『咸鹽』發表文章構成對其名譽權的侵害。那麼,原告以什麼證據證明一個事實:即『咸鹽』就是坐在他們對面的這個記者一元呢?」
「這個問題在開庭審理后,你可以針對原告的訴訟主張在答辯時提出。」審判長可能聽說過章波縣運輸公司訴李少剛的合同糾紛案。對嘉維的代理人靳欣力在開庭審理前橫插出來「杠子」審判長推檔的技巧那裡學到了本領,回答幾乎如出一撤。「你還有什麼要說的?」
「我提醒法庭注意: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原告在起訴時,應當列出明確的被告。明確的概念原應當很清楚:即對方經戶籍登記的真實姓名,曾用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住所地及使夠法院送達法律文書的準確地址和聯繫電話。並且,這一切相關的證據,都應由原告在起訴時搜集並提交。那麼,『咸鹽』與我一元是否為同一人,一元是否撰寫文章而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因而能夠成為被告,原告並未查清。我認為:建議法庭中止審理。」說完,他用餘光瞥到下面的路嫻悄悄地向他伸出了拇指,心中不免有些得意。
「被告一元,既然你已收到本院的傳票,未此,那就應當接受本庭的審理。你看呢?」審判長似乎知道自己的理虧之處,在堅持中仍然十分客氣地與之商量。
「審判長,我認為原告在起訴時,無法確認被告的真實身份,這種情況,事先我向省高院及其他中院的法官諮詢過。他們都指出:應當告知原告撤回起訴書,選擇明確的被告另行起訴。這樣做,既體現出執行法律的嚴謹作風,也是保證公正審理的先提條件。」說到這時,一元的腦海中馬上冒出來迪邦市音波縣法院經濟庭滿庭長的那句話:「吃爛餅難免掉點芝麻,你為啥總是跟俺在程序上找麻煩?」心想,審判長,此時你肯定會與滿庭長有同樣的憤怒,只不過不敢像他那明目仗膽地爆發出來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