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審判長宣布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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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22-07-05
133.審判長宣布休庭
這位審判長自然要比滿庭長含蓄多了,在怔了幾秒鐘之後緩緩說道:「被告,本庭將繼續審理。你有何異議,可在上訴時提出。或者待審理完向本院或其他相關部門投訴。」
一元注意到旁聽席上的靳欣力做了一個「壓」的動作,心中嘆了口氣:知道律師不願意在程序上做過多的糾纏,喜歡在實體問題上顯出神辯的風采。但他還是堅持道:「既然這樣,我個人尊重法庭的意見。但是,請書記員將剛才我所講的話,全部記錄在案。」一元幾乎有些絕望:在法官動用裁量權面前,他是弱者;在庭審辯論中,他又處於下風。因為開庭前曾經答應出庭作證的村委會主任溫兆營沒能來,託人送來便箋,寥寥數語,反映出他的為難處境。
我被臨時通知參加學習班,不得請假。真是為難你了。但我永遠感謝你。——溫兆營
法庭調查開始了。原告的代理律師胸有成竹地搬出一項項證據,以此證明文章的失實:
「針對文章所提到的『與歌星為聊些無家可歸的可憐人』充滿激情地演唱相比,更有管理、服務職能的各個職能部門,在事後卻顯得多麼冷靜和泰然;與義演會後廣大歌迷踴躍捐款捐物的熱鬧場面相比,本應對災民實施救助的各個機關里,卻異乎尋常地顯示出沉穩和寂靜的氛圍。我們有以下證據證明該說法失實。」
「第一,有市政府、區政府、木廊區街道辦事處關於妥善安置受災群眾的工作會議紀要,證明各級政府機關和部門對事故並非不管不問;」
「第二,有木廊區政府責令街道辦事處從本來緊張的財政收入中,撥付20萬元救濟受災群眾的文件,用以證明政府已經拿出相應款項的事實;」
「第三份證據,是本區『人代會』上,代表團看到文章,對本政府進行質詢的議案摘抄件。用以證明文章給原告造成的侵害結果。」
「被告一元,你對原告出示的各項證據有疑議嗎?」
一元猛然意識到自己不能被這種詢問「套」進去,於是穩穩地回答道:「審判長,我已經講過,本不應把已講過的話再次重複。但是由於法庭堅持讓我參加訴訟,我又必須尊重會議庭的組成人員,不能不回答法官提出的問題。所以還需把前面說過的觀點再次重複,文章屬名是『咸鹽』。我的戶籍登記簿、身份證上載明坐在這裡的是一元。『咸鹽』與一元是否為同一人,不能想當然或僅憑原告的指認就確定。原告在起訴時必須向法庭提供準確無誤的證據,證明『咸鹽』與一元為同一人,經法院的立案部門審查后,方可將一元作為確定無疑的被告。那時,我才能就文章是否構成侵權進行實質性答辯。」
「審判長」,對方的代理律師舉手示意,經過許可後有些氣惱地說:「我認為被告是在利用程序上的枝節問題干擾訴訟的正常進行。因為被告一元作為記者來木廊區進行採訪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文章屬名『咸鹽』所指述的受災場景與發生在木廊區的爆炸事故又是同一事實。這些已知的,被公認的事實,已經無需再用其他方法證明一元本人就是作者『咸鹽』。被告目前所表現出來的不合作態度,是對合議庭的蔑視,我建議法庭對其予以相應的懲戒。」
此言一出,立即引起旁聽席上一片嘈雜。
原告席有人說律師提得好,就該治治這種胡攪蠻纏的記者「和被告席上發出的,這不是仗勢欺人嗎?」議論聲此起彼伏。
「肅靜,」審判長不知是因為面對路嫻的攝像機有所顧忌,還是對律師的火上澆油表現出厭煩。當旁聽席逐漸安靜下來后,對原告方說道:「十日內,由原告向法庭提交文章作者與一元同一的證據。休庭!」說完,不等雙方及旁聽席上作出何種反應,己起身走到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