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06:「AI不過是人類智慧的糟粕。」之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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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25-07-04
評議並非在大法庭內舉行,而是全員移動到另一處約莫十二坪見方的小會議室。滑動式白板中央懸掛著一張投影螢幕,中央擺放一張長型木桌,六名國民法官分坐長邊的兩側,短邊坐著審判長張鴻璽,他的對面則是兩位法官AI:來自德國的Justice與來自日本的星裁。
Justice率先開口,他的語調冷硬、不見顯著抑揚,音色則保有電子合成音的機械感。「《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所規範的加工自殺罪,指的是行為人協助他人自殺,並具有使人自殺成功的意圖,刑責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於教唆殺人罪,則是行為人透過言語或行動,引導他人萌生殺人念頭並實際執行。此罪的刑度等同殺人罪,可能面臨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關鍵在於,教唆者必須有明確意圖促使他人實施犯罪,並樂見其犯罪行為達到既遂的程度,才能構成此罪。」
來自日本的星裁加以補充,它的音色較為自然,接近中年女性的嗓音。「如果,各位國民法官認為不應採用檢察官主張的法條來定罪,我們也可以考慮其他罪名。例如:《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傷害致死罪或致重傷罪,以及第二百七十六條的過失致死罪或第二百八十四條的過失致重傷罪*。請注意,過失罪名的成立,無需證明行為人有主觀惡意,只需證明其行為存在過失即可。」
言畢,星裁把各罪名的條號、構成要件與刑度完整投映在白底大螢幕上。
兩名AI的解釋偶有過於生硬、艱澀之處,為了讓沒經過正規法律訓練的國民法官們能充分明白,負責主導全局的張鴻璽會適時加入解釋。
「大致上就是這樣了,若還有問題,歡迎隨時舉手發問。經過這星期冗長的審判程序,我想各位對於如何適用法律和論罪科刑,多少都產生了一些想法,接下來,我會請各位一一陳述自己的意見。」
花裙大媽今天換了一身粉紅色廣場舞套裝,胸前印著金蔥字樣。她搖搖手,問道:「我實在搞不清楚哪邊說的才對,剛覺得檢察官有道理,律師馬上就跳出來反駁了。還有那個被告什麼奇的,最後突然認罪,這是在演哪齣?」
金框眼鏡男推了推鏡框:「李悅奇。」
「對了,李悅奇!」花裙大媽點頭如搗蒜。
張鴻璽回答:「雖不能一概而論,但被告在最後一刻認罪,通常是為了換取緩刑或爭取輕判,這在司法實務上並不少見。至於李悅奇所想為何、是否有罪,還請各位自行判斷。」
易芙瑩認為張鴻璽的說法不無誘導國民法官之嫌,便提出要求:「可否請Justice和星裁陳述屬於AI的意見?」
張鴻璽臉色微沉,他已從不斷重播的新聞報導知悉了易芙瑩的身分。「我會讓每一位法官都有發言機會,稍安勿躁。」
評議室內陷入片刻的寂靜,六位國民法官相顧無言,有人思索,有人焦慮。
一號國民法官,一位靦腆的上班族男性在張鴻璽的催促下,略顯羞澀的啟口:「我認為李悅奇應該有罪,他開發的程式的確導致了悲劇,無論他本意如何,都不能否認這個事實。那些使用者會走向絕境,很大程度是受到程式的影響,雖然說最終是他們自己做出了選擇,但程式的引導作用不容忽視。至於罪名,我傾向於過失致死,畢竟他應該沒有故意殺人的犯意。」
二號國民法官凌一愷一改平日的慵懶姿態,坐得端正筆挺,神情認真而嚴肅:「教唆殺人的刑度等同殺人,而加工自殺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怎麼說都太長,我不同意這種操作。但如果直接讓李悅奇無罪,好像又不足以服人,畢竟有四條生命因此消逝。我也同意處以過失致死罪,把刑度壓低,好給公眾和家屬一個合理的交待。」
作為現場唯一一位接受過專業法律訓練的國民法官,易芙瑩提出了條理分明的論述:「先定刑責,再論罪名,是倒果為因,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作法。正確順序,應該是先確認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再探討應用《刑法》的哪一章哪一條論處,以及是否符合減刑的條件。」
張鴻璽的臉色愈發難看,但他的心情和想法從來都不在易芙瑩的考慮事項裡。「我想在座的各位多半和我一樣,到現在還不清楚事件的真相,也看不出李悅奇的本心。我以五年警職、四年律師助理的經驗建議大家,在證據不足,事實還不明朗的情況下,我們應當堅守『無罪推定』原則,判處被告無罪。如果我們僅僅因為同情被害人,或被被害人家屬的痛苦所觸動,而將莫須有的罪名加諸在無辜的被告身上,那才是對司法公正性的嚴重傷害。」
四號國民法官是一位穿著素雅的年輕女性。「可以請法官們說明一下什麼是無罪推定原則嗎?」
張鴻璽簡短回答:「就是被告在被證明有罪之前,都推定為無罪。」
Justice和星裁同時發出細微的運算聲,一會兒後,由Justice補充說明:「『無罪推定原則』,又稱『罪疑唯輕原則』,是現代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在刑事訴訟中,檢察官負有舉證責任,必須提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被告有罪,若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罪,或存在合理的疑問,那麼,法庭便應當判處被告無罪。這不僅是對被告人權的保障,也是對司法公正的維護,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
年輕女子點頭:「我好像可以理解這個概念。律師們講得對,起訴書真的有很多地方誤導大家,記者們也寫得亂七八糟,對被告來說不太公平。」
第五位國民法官,也就是花布裙婦人再次發聲:「唉,我知道啦,他可能沒有那麼壞,可是還是有許多人因為上網死掉了,這總不能當沒事吧?啊,不然就算他幾個過失傷害好了,死一個人,判個兩三年,也有交代嘛。」
六號國民法官,金框眼鏡男搖頭輕嘆:「四個過失致死跟一個過失致重傷加起來,也跟檢察官求刑的二十年相去無幾了……對了,我們應該先論他有沒有罪,再來討論刑度才對。我覺得,雖然『Soul Hunting』造成了悲劇,但我們真的能把所有責任都推到李悅奇一個人身上嗎?公司的其他員工難道不用連坐嗎?還有,造成被害人痛苦的家人、師長,霸凌被害人的同學和社群使用者就不必負責嗎?檢察官們並沒有拿出直接的證據,證明李悅奇蓄意教唆或幫助自殺,而那些間接證據,也還是存在著很多解讀空間。或許,李悅奇真的只是想開發一個情感支持的程式,只是沒想到會發生這樣的結果。我個人更傾向於無罪,因為證據確實沒有達到『無庸置疑』的地步。」
「可是那些被害者的家屬,還有倒楣被殺的那對夫妻……」
「法律不能感情用事啊,為被害人想沒錯,但也要為被告想。」
「那些被害人也太年輕了吧,可憐喔。」
「重點是無法看出教唆,也沒有蓄意誘導的證據啊!」
討論聲此起彼落,各種意見交錯碰撞。有人堅持應該給予懲罰,也有人認為證據不足,還有人在兩者間游移不定。
下午五點整,張鴻璽看了看錶,以手指代替法槌敲擊桌面:「評議時間到此結束,現在進行最終投票。」
庭務員AI遞來七部平板電腦,代替七張紙本選票,逐一發給所有人類法官。
「請各位針對被告李悅奇的論罪、科刑進行投票。先圈選有罪或無罪,如為有罪,請一併寫下罪名與刑期。」庭務員AI說。
評議室瞬間安靜下來,只剩下觸控筆劃過螢幕的沙沙聲。花裙大媽咬著筆桿,年輕女性快速寫下答案,上班族男性思考了好些時刻才下筆。凌一愷瞄了易芙瑩一眼,易芙瑩則神色堅定地寫下答案。
「寫完後將螢幕關上,把平板還給庭務員。」張鴻璽說。
七人法官陸續完成填答,Justice和星裁除在一旁督導與監視外,也加入了屬於自己的一票。選票回收完畢,張鴻璽平靜地宣布:「本案定於下星期一早上十點整宣判,退庭,辛苦各位了!」
【註】
《刑法》第277條傷害致死罪: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76條過失致死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第284條過失致重傷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