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請求法庭責令他退出
本章節 1207 字
更新於: 2022-07-04
107.請求法庭責令他退出
就在靳律師被對方律師這種高聲大嗓並好像是訊問犯罪嫌疑人式的口氣激起不滿時,突然注意到旁聽席內一個身影悄然坐下。他立即通過舉手請求發言,不僅暫時挫煞住對方律師的銳氣,同時向法庭提出了一個嚴肅的問題:「審判長,我注意到對方的證人祖維真做完證后,現在坐到了旁聽席上。我請求法庭責令他退出。」
「作證前不能旁聽,做完證還……」滿庭長身旁的合議庭成員剛剛小聲嘀咕,就被滿庭長不客氣地打斷:「證人祖維真退出法庭。其他旁聽人員也必須遵守法庭紀律。」
法庭辯論開始,客運站方面的代理律師發言十分簡單:「被告剛健裝飾公司的經理李少剛,明知自己主張的工程款高於市價,仍然故意向原告的前身——供銷合作社收取,這是一種顯失公平的行為。請求法庭依法判令被告退還多收的工程款20萬元。同時,支付幾年來的利息以及全部訴訟費用。」
輪到靳律師發表答辯詞,法庭的氣氛頓時顯得有些緊張。坐在原告席上的當事人及接受委託的代理律師都挺胸收腹;審判台上,剛才幾乎昏然欲睡的一位老法官猛地打起精神。書記員側耳聆聽,生怕落掉關健的字詞。
對一元來說,他相信自己即便是一個從未聽說過此案的無關人員,如果多少看過一些法律方面的書,或者在經營中遇到過訴訟,對靳律師的答辯要點一定會相信和支持。
「我們只能將對方稱為章波縣客運站,因為他們沒有證據能夠證明繼受供銷合作社的權利義務,也就不能成為本案的原告。既然不具備原告的主體資格,這場訴訟也就無從談起。
「供銷社與剛健公司的加工合同已經履行完畢。雙方就價款並無爭議,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這完全符合法律規定及立法精神。如果供銷社方的當事人認為其價款顯失公平。應當向法庭出具當時市場同類工程的合理價格。可惜,在庭審中我們沒有看到。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的客運站,僅僅讓一位當時任供銷社財務人員以『聽說』,我再強調一遍:是『聽說』而不是書證,而提出訴訟主張,那麼,即便供銷社還存在,能夠作為訴訟主體提出此請求,在被告看來,應當是一種惡意的訛詐行為。」
「被告方,你們是否就此提出反訴?」滿庭長興緻很好地插問。見被告方否認當庭提出反訴,便正告道:「如果不提反訴,僅就被告的主張繼續答辯。」
靳律師也用點頭示意,表現出對審判長的尊重,繼續講道:「眾所周知,裝飾裝修工程,除了人工的費用,建築材料的材質、產地、等級、採購價差別較大。我們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收取材料費的合理性。但在負有舉證義務的對方未拿出確鑿的證據之前,我們沒有必要出示它。此外,我剛才向證人發問,證人沒有其他相關證據能夠證明他們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謂顯失公平的準確時間。那麼,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假如還存在的供銷社提出這種主張,也已超過了訴訟時效。因而不應得到法律的保護。」
「原、被告雙方還有啥新的觀點,剛才說過的就別再重複。」隨後,滿庭徵求雙方是否願意接受法庭主持下的調解。
客運站的律師表示同意接受調解,那副態度讓人看來,多少有些諂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