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不申請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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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22-07-04
106.不申請迴避
「你胡扯。」對面席上,客運站的人惱羞成怒地喊起來。
靳律師有些輕蔑地瞥了對面一眼:「我提醒對面的公民,在法庭上想發言必須經過審判長的同意。並且不得使用污辱,粗俗的語言。」
「他就是這樣,『胡址』算不上粗俗的話」。滿庭長用目光制止住由此想發笑的記者,寬容地允許被告的委託代理人把話講完。
「據我們在庭審理之前查閱到的檔案資料:與被告簽約的章波縣供銷合作社於六年前因嚴重虧損而自然解體。而在工商機關的登記中,並未有任何供銷社併入客運站的記錄。況且作為嚴重虧損的供銷社,不可能任何的資金或其他形式的資產投放到客運站。客運站的資金來源也無法證明這一點。因此,我們無法與對方形成訴訟關係。」
靳律師的話音剛落。客運站方面的人又叫起來:「那俺們替供銷社還帳的錢就白給啦?」對此,靳律師又從容地舉起右手:
「審判長,我能回答他這個有關債務方面的問題嗎?」
滿庭長依然平和地扭臉時坐在原告席上的人說:「再提醒你們一遍,要發言得先舉手。」然後又轉過臉對坐在被告席上的靳律師解釋道:「本庭不僅要審查原被告之間是否存在債務糾紛的實體問題,同時也要審查雙方當事人是否具有主體資格的程序問題。還沒開庭審,怎麼能判定出誰對誰錯呢?」
坐在下面的一元心想:「你的潛台詞不就是想說,靳律師,少打岔。可是,當初你強調過重實體輕程序。並且當事人是否具有主體資格,是收案及立案時必須首先要審查的內容和步驟,怎麼能拿到審判庭上再來審查呢?」然而,這一切話都只能心中默念著。
靳律師又舉起手:「審判長」。
「你別說了,行不」?滿庭長似在求他別在這個問題糾纏。
「但是,我們必須強調:法人組織的終止,如同自然人的死亡。我們無法與並不存在的亡靈打起官司,這種開庭有何意義?」靳律師堅持著。
滿庭長終於忍不住了,虎著臉說:「有無意義,有無資格由法庭確認。提醒被告的委託代理人注意,要尊重合議庭的組成人員。」警告完,他拉著臉向下繼續說著:「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款:訴訟雙方都有對本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申請迴避的權利。原告?」
「不申請」。
「被告方?」他比前面的提問加了一個字,以顯出尊重。
「不申請迴避」。李少剛幾乎是從牙縫中擠出這句話。
開庭前,靳律師已查閱過案卷中客運站向法庭提交的相關證據。由於看到除法人營業執照外,其他的證據都是證人證言,也就沒太在意客運站方的代理人在法庭調查階段宣讀的證詞。只是當審判長滿庭長問:被告方對該證詞有無異議時,他似漫不經心但卻是提出了極為關鍵的問題:「審判長,我能對證人發問嗎?」
「提吧!」滿庭長准許。
「證人祖維真,你首先回答我:剛健裝飾公司為供銷社裝修時,你當時擔任什麼職務?其次,你說』聽到負責監理驗收的楊英念叨工程款給的太高』,這是在什麼時間?」
「我,我在供銷社管財務;時間是在,好像是在他們結完款的五年、五年後。」不知是第一次走上法庭不免有些緊張,還是對所陳述的事實心理沒底,他講話磕磕巴巴的。
而當客運站聘請的本縣律師向李少剛所屬的公司會計發問時,本來很普通的問題,不知為何好像惹得律師動了氣,一聲比一聲高,還不時地用力拍著桌子:「你說,收到帳面劃過來的款是什麼時候?你填寫的發票是從稅務局買來的正式發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