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用一百五十元在報上登了「致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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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22-07-05
136.用一百五十元在報上登了「致歉信」
第二輪辯論開始。原告的代理律師突然提出一個問題。
「剛才被告的律師提到,豪華住宅的第二排房裡住的人,含著我的當事人的綦地定代表人邢幗中。那麼,請被告方出示相關證據。據我們所知,該房並未辦理產權變更手續。還處在開發公司的待售狀態。」
看到對方律師那洋洋自得的表情,這邊的人都在心中冷笑。你們已在不打自招地說,區長搶佔了該房。但靳欣力在發言中,知道自己絕對不能貿然講出「雖未進行產權變更,但要看其中真正居住何人」的話來。那樣就會落入對方律師早已設下「以產權登記人作為認定居住的事實依據」的圈套。他最清楚:這種不花錢購買,因而不需辦理產權證的事實居住,被告方無法收集到原告「不作為」的證據。即便拿到了其他的間接證據。法官也不一定認可。反過來,自己可就要承擔無法舉證的失實責任了。「我再次提醒原告的代理人。你們所提供的證據,不是以認定文章所泛指的人物和行為就是你們所堅持的特定的機構和人。無論是文章所要表達的意思,還是我們代理人所表述的觀點,始終沒有以肯定的語氣確認某項事實的存在。文章的作者也從未使用任何污辱、刺激性的語言。因而也就不能算作對原告名譽權構成任何侵害。最令人不解的就是:一個爆炸事故的善後處理工作,需要多家單位協同進行。在文章尚未明確指責眾人或其中某一家『見死不救』、『隔岸觀火』、『置災民的安危於腦後不顧』等行為時,原告卻執意地要把一些色彩簡單的紙片,自己涂沫上污漬后,做成帽子戴在自己的腦袋上,不能不說是件咄咄怪事。」
「哈——」旁聽席上傳來記者們忍俊不禁的笑聲。這令審判長十分慍惱:
「最後一次警告被告代理人,不得擾亂法庭秩序,如果再發生類似事情,本庭將採取相應的措施。」
一元注意到審判長的眼中已流露出陰冷的目光,用肘部輕觸了一下靳欣力。
「原被告雙方是否願意接受在本庭主持下的調解?」審判長問道,坐在被告席上的律師和一元心中一緊,依照程序,在法庭審布對雙方出示證據是否採信、基本事實認定之後。才能進入到徵求是否接受調解的階段。作為審判,他不應忘了此項程序順序。照此看來,一旦調解不成,就只能在判決書中,看到他對雙方出證、質證認可或者否定了。
「如果兩位記者承認錯誤,我們願意在接受法庭主持人調解,並可以放棄對其的經濟索賠。」
「被告?」
「我們注意到原告是附條件的接受,而我們是不附任何條件地願意接受法庭主持的調解」。
一元事先與幾位律師商議過。雖然明知很難達成調解協議。但還選讓所有在場的人,包括法官在內,看到一種願意和解的誠意。
庭審后,審判長出人意料地走到被告席上,與兩位記者握手,並說道:「職務行為,請包涵。」讓他們頗有感觸。
查閱筆錄時,被告及代理律師發現自己所說的許多觀點沒有記錄,就告知書記員:以我們提供的完整書面發言為準。然後離去。
過了很長時間,木廊區法院的一審判決書姍姍遲來。不知眾人意料之外:敗訴。
秦放拿著與眾律師共同擬好的上訴狀,除了依法提出上訴,還專程去找迪邦中院民庭的安博樹庭長。他指著一審判決書中的「本院認為」說:「在上次歌星嘉維訴甘子昌法院的名譽權案中,你支持了我們的觀點:沒有捏造事實;不能因部分失實一概而論地認定構成侵權。而現在,一審法院怎麼能孤住兩句含混的,並未指明特定人和特定事的言語,就認定證據不足,構成侵權?法院審判還有沒有一個公認的準則?」
他嘆氣道:「唉、唉。法院里的事你還不清楚?有些事不是我們一家能說話算數的。這樣吧!二審中,我努力做雙方的工作,爭取調解結案。」
「難道你不該依照程序,支持我們的請求、以事實不清為由發回重視?」秦律師追問道。
安庭長避開這個話題:「老秦,你爭取再安排一次講課,我們院里報研究生的人不少,我也是其中一個。你這位老師在我的論文上還需多指導呵!」
「即沒問題。可是這案子——」
「儘力而為」。他依然是這個態度。
二審時,可能是安庭長事先做了大量的工作,原告方不似一審時那樣堅持不讓。經法庭主持調解,最終要求兩位記者在省法制報的不起眼角落,以一篇不足50字的「致歉信」算做完事。對此,一元向報紙交了300元的廣告版面費。而原告則撤回了五萬元的索賠請求。
路嫻對不肯收她150元錢的一元說:「今晚我單獨請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