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 法官用權力制止關鍵發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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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22-07-05
135. 法官用權力制止關鍵發言了
距上次休庭三周后。迪邦市木廊區法院租用的公司庫房院前,又車水馬龍地熙攘起來。
原告的代理律師根據審判長的要求。又重新念了遍起訴書。
「原告、迪邦市木廊區區政府;法定代表人,邢幗中。職務:區長;委託代理人:迪邦市邦興律師事務所律師胡某某」
「被告:一元,男,31歲,本省法制報社記者;住址……;被告:路嫻,女,26歲,省電視台記者;住址……」
「原告因兩被告在省法制報上聯合發表屬名『咸鹽』的文章《天若無情人有情》,以捏造的事實對原告的名譽權進行侵害。」
…………
這次,審判長就圍繞著文章中的兩句話展開了調查:一個是「區政府在處理事故的問題上有無冷漠和推卸的事實;」另一個則是針對文章提及的「當受災群眾面對著殘垣斷壁發愁如何過冬時,居住在一路相隔的豪宅中那些權貴們,是否有著於心何忍捫心自問?」
由於前者在上次開庭時,原告已經向法庭出示過證據,因此,現在並沒有更多的交鋒。但是對「住宅問題」,原告的代理律師噪門就大多了:「審判長,從被告的文章中我們看出:他的意圖是通過一條馬路兩側的鮮明對照,反襯出我的當事人佔據豪華住宅卻漠視著人民群眾的冷暖飢苦。這是對我的當事人進行祗毀的表現。」
審判長打斷了他的滔滔不絕:「提醒原告,現在是法庭調查階段。你只能出示相關的證據,真他的觀點等到雙方辯論階段再詳細闡明。」
「唔,原告的代理律師不無窘迫地乾笑了一聲又繼續說道:我們向法庭出示一份新的證據:房屋買賣協議,證明臨街住宅的住戶是××公司董事長,而並非『咸鹽』所指的權貴,也就是我的當事人——區政府。」
在法庭辯論階段,秦放律師說:
「在《天》文中,我的當事人並未特指木廊區政府對爆炸事故的善後處理,採取推卸和拒絕方式。而是泛指一些相關的職能部門。與歌星演唱會的熱烈相比過於冷漠。不知為何原告卻自己一定要把自己放置在了文章指向的對象上。不禁讓人想起一句俗語:『此地無銀三百兩,隔壁阿三不曾偷。』為此,鑒於所謂的侵害結果與原告沒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建議法庭駁回原告的請訴。」
法庭上頓時一陣嘩然。審判長警告秦放:「被告的代理人,發言時不得使用刺激性的語言。」
輪到靳欣力發言了。他對秦放律師的觀點進行了補充:
「審判長,我認為原告代理人所出示的住宅買賣協議,不是以證實原告所主張的名譽權受到侵害的理由。其一,剛才秦律師已講過,文章泛指了一些單位而不是特定的單位及其主管人員。那麼,文章所說的住宅主人是否就是對方當事人,我就無需再重複;其二,儘管買賣協議可以證明臨街居住的是某企業人士,但在此樓後面居住的誰,在座的人都十分清楚;其三,我們暫且不論住的是誰,剛才原告推論說:文章所指的權貴就是他的當事人,是政府。請法庭注意:他把自己比做權貴。而且說政府這種機關法人的組織居住在了豪華住宅中。這種邏輯關係……」
法官再次發出警告:「被告代理人,不能在發言中使用刺激性的語言」。
一元心理明白,法官已經動用手中的權力制止代理律師的關鍵發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