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無哏可更新,臨時決定加開一卷【奈米級短篇】。
最近,事務所正在剿滅(?)十年以上(103年前)的卷宗資料。
過去與學姊一起從事滅證(誤)工作時,曾在證物袋裡發現數百塊,因為無法得知是哪位當事人所有,於是咱們一秒決定叫外送飲料來喝。
為避免碎紙機永久罷工,咱們每天固定只剿個十公升左右,不出兩天,就可以裝滿一個最大號的垃圾袋。因碎紙無法回收,我其實很想直接扔入拜拜用的大金爐桶燒掉,雖然燃燒後的紙渣依然不好處理。

某天,見到我在剪紙的T律師說:「你這樣很像某個人。」
我:「誰?」
T:「陳隨便(為保護當事人,名字經過馬賽克處理)在確定民進黨總統選舉敗選後,便開始銷毀所有證物。」
我:「那有什麼,國民黨的014(為保護當事人,名字經過馬賽克處理)還曾經把黑錢藏在自家水塘裡。」
補充知識:
湮滅自己犯罪的證物,不構成刑法滅證罪,因無「期待可能性」。
幫助他人湮滅證物才構成。
依據刑法第165條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最高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湮滅自己犯罪的證據,使犯罪不被發現,或為人性使然;而法律不外人情事理,刑法對於湮滅證據的處罰,只處罰湮滅他人刑事案件的證據,並不包括湮滅自己犯罪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