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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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23-06-03
究竟何謂正義?實行正義應該要用什麼名義?如果是由他人之手實行就不關己事?應該要像江先生一樣,不論犯人動機為何,一律讓他非乖就範;還是要像安岳一樣,為了滿足私慾,妥託他人進行證據不充分的制裁;又或者是和廷恩媽媽一樣,不惜讓自己受傷而把真正的犯人供出來,讓司法體系做出了不合理的判決?犯了法卻投過一劫的路特斯應該交由誰去處置?正義是給殺人犯機會,看看是否有可教化的可能?要是殺人犯沒有得到應有的處罰,遺族是否有權利代替國家執行所謂的「正義」?

而善惡又有絕對的分界或該層行的義務嗎?全程沒動手殺人的品紓,是沒有造成任何死亡的絕對善良?廷恩在面對性命遭到威脅時做出的決定就是惡嗎?莫嵐的不做作與表裡不一的人相比,就是絕對的惡?死者就能免於被檢討,這樣真的公平嗎?

正義有時無法讓所有人都獲得補償,善惡也沒有絕對的對錯之分。因個體狀況的不同會調整執法的標準,但仍然有許多是無論做了什麼都無法讓所有人滿意,甚至對某部分的人來說是不公平的判決。
當公權力效率差、太死板的時候,私刑真的能有效地解決問題嗎?至少,我們要跳脫個人情感的糾葛,逃脫私刑的制裁,才有機會往真正正義的方向邁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