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紀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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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22-03-26
附錄/世界政府新世紀法律
誓約幸福的雪花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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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法案(新世紀人權憲章)
主撰國:冰花自由聯邦、希芮瓦共和國、南極朵菈瑪利聯合、坎德里安群山聯邦、諾拉烏賽克共和國、契爾丹民主共和州。
簽署國:冰花自由聯邦、希芮瓦共和國、南極朵菈瑪利聯合、坎德里安技術網路、烏賽克自由共和國、喬德共和國、薩塔利.卡桑安卓公共法人、奧塞尼德瓦遠東諸島共同體、阿可瑟雅民主共和國、艾瑞米公民會議、拜塔塔加洛共和國、歐莎尼雅自由城邦、共同繁榮庫洛伊雅、桑提瑞思企業國家。
新加入簽署國:新西希緹拉民主合眾國、艾梅莉安卡新興城邦陣線、西半球中立海洋都市、獨立群島庫克亞、蒙拉德列島自由地區。
靈魂是自由的,沒有任何事物有絕對的權利將其限制,身為文明世界的公民,我們有責任保障所有靈魂的自由。
以下六條法律效力將高於任何管理組織,包括但不限於國家的憲法,並作為法院與個人對現行犯的審判與管理機構應採取的對應行動之依據。
第一條——生命之不可侵害
身體與心靈是不可分割的一體,享有完整的身體與心靈被視為智慧生命的生命權,具有最高不可侵害性。沒有智慧生命能夠為了滿足慾望而虐待其它智慧生命的肉體與精神,也沒有智慧生命生來應該因為任何理由被虐待至死。凡行使亦或有意圖從事活體器官摘取、掠食智慧生命等之侵害剝奪個人生命權行為者,違反『一級反人權罪』,視作全文明的共同敵人,並將違反行為者排除智慧生命的範疇。
第二條——生育之自主自由
對智慧生命而言,以肉體產下子代者,生育與生殖行為伴隨著痛苦,不論是生理上亦或是心理上,在非常情況甚至會留下不可逆的心理創傷,甚至於失去生命。繁殖是原始的生物本能,但同時也代表承擔養育子代的責任,即便對於不依靠肉體產下子代的智慧生命而言,產下子代仍代表接受一份養育子代的沈重責任。生育是艱難的抉擇,智慧生命享有決定生育的生育自主權,沒有任何智慧生命能夠依照自身慾望要求其它智慧生命為己生育,也沒有任何智慧生命應該淪為生育工具,凡行使亦或有意圖強迫任何智慧生命為己生育者,違反『二級反人權罪』,視作全文明的共同敵人,並將違反行為者排除智慧生命的範疇。
第三條——靈魂之不可傷害
智慧生命的價值在於思想與感受,兩者兼具才能構築情感,沒有任何一種情感能夠被定價,唯有未經傷害的心靈方可以保障靈魂延續情感。作為智慧生命,享有保障心靈不受傷害的權利,屬於靈魂自主權。沒有任何智慧生命能夠以傷害其它智慧生命它肉體亦或精神折磨等方式摧毀非自願者的心靈,也沒有任何智慧生命應該在未經允許的情況遭受折磨並導致心理創傷。凡行使亦或意圖以肉體拷問、心理操控暗示、神經侵蝕藥物、植入負面捏造記憶等破壞智慧生命心靈者,違反『三級反人權罪』,視作全文明的共同敵人,並將違反行為者排除智慧生命的範疇。
第四條——生命之不可取代
智慧生命生來獨特,每一種感受、每一次的思考都屬於一個個體,難以被完全的複製,沒有任何事物能夠將其取代,是生命的獨特性。剝奪任何智慧生命的生命消滅了唯一且獨特的個體,凡以任何理由殺死亦或有意圖殺死智慧命者,侵害生命權的保障範疇,違反『四級反人權罪』。
第五條——自由之不可拘束
智慧生命享有自由移動和選擇自己生活方式的權利,生命並非商品無法標價,屬於個人而非他人,生命具有自主性,是屬生命自主權。沒有智慧生命應該因為『不合理』的理由受到拘束或勞動,包括但不限於:誘拐、拘禁、強迫勞役、人口販運。否則將違反生命自主權,違反『五級反人權罪』。
第六條——生命之自由發展
靈魂生而而自由,智慧生命享受生命自由權,沒有任何的智慧生命有權利以一己之慾望剝奪其它智慧生命對自己生命發展的選擇權,凡限制智慧生命自我發展者,包括但不限於:非自主意願聯姻、經濟與情感勒索、洗腦或思想灌輸、不平等的社會限制(針對血統、種族、物種、性別、社會地位、經濟能力的就業限制、參政限制、結婚限制、服裝打扮與溝通用語等限制),侵害生命自由權的保障範疇,違反『六級反人權罪』。
格殺勿論協定(肅清協定)協定起草組織:世界原子能議會
肅清派簽署代表:天宮.有希奈
和諧派簽署代表:雲英.琉釉
自由的生活是智慧生命的權利,也是整個宇宙的嚮往,然而這個權利因基因劣化正被剝奪,有鑑於戰爭規模擴大與人權侵害事件的增加,經濟制裁、跨國人道救援行動等溫和式的導正政策已經無法達到預期效用,因此議會決議將啟用激進手段防止世界秩序繼續走向崩壞。
本協定致力維護和諧,凡經法院宣判違反一級至三級反人權罪之犯罪者一率格殺勿論;不論在戰爭亦或非戰爭情況中,凡發現違反一級至三級反人權罪行為,個人有權以任何手段抹殺違反者;若任何政府、企業等管理機構證實違反一級至三級反人權罪,將被視為『文明的共同敵人』,任何組織包括但不限於國家有義務向違反管理機構宣布『消滅威脅戰爭』,世界政府授權參戰者、參戰機構解禁所有武器使用限制並放寬商業打擊限制,直到文明的敵人被徹底殲滅。
凡違反四級至六級反人權罪行為者,暫時保障行為者之生命但實行羈押,將經由法院審理後決定刑罰,審判結果不可再上訴;被法院認定文明的敵人之犯罪者,最嚴重情形將執行死刑。凡發現違反四級至六級反人權罪行為者,任何智慧生命有義務上報有能力處理之管理機構。若任何政府、企業等管理機構證實違反四級至六級反人權罪,任何組織包括但不限於國家有權利向違反管理機構實施制裁,包括但不限於透過經濟方式的進出口管制,或透過武力方式宣布『解放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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